(2015)邹民初字第20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上海洛亚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与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洛亚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邹民初字第2057号原告:上海洛亚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法定代表人:杨传诗。被告:山东铭盛重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帅。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殿栋,山东佳仕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崔巍。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洛亚特种建材有限公司济宁办事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传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冯之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