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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彝法执补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王X贵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彝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彝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X贵,毛X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彝法执补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王X贵。被执行人毛X英。王X贵与毛X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8)彝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毛X英于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返还王X贵彩礼2000.00元。判决生效后,毛X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王X贵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毛X英返还彩礼2000.00元,本院于2014年11月14日补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开展工作,李X翠自愿为毛X英履行了1000.00元标的款。申请执行人王X贵对其余标的款予以放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于2009年1月20日作出的(2008)彝民初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吕 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应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