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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7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桂克印、刘继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克印,刘继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729-2号申请执行人桂克印,男,1972年10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张家界永定区。被执行人刘继顺,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土家族,张家界市永定区大庸桥办事处热水坑居委会1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克印与被执行人刘继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4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00元;已经执行到位135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继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桂克印也同意本案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待被执行人刘继顺有履行能力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张定法民一初字第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松标审判员  陈良升审判员  覃大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