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方才贵与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才贵,马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二初字第00302-1号原告:方才贵,男,196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青海省湟中县。被告:马辉(又名马巨飞),男,1976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原告方才贵与被告马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严兆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严兆侠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