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何海清、罗秀珠、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海清,男,汉族,1961年3月15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罗秀珠,女,汉族,1962年11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斌,男,汉族,1961年2月1日出生。上诉人何海清、罗秀珠与被上诉人徐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2015)政民初字第77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从未签订过《借款协议》,还谈何《借款补充协议》。可以认定双方对于以何种方式来解决双方争议并未达成合意,属于约定不明,该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不明应属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和上诉人、被上诉人长期住所地均在南平市延平区,因此,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上诉人签订的《借款补充协议》约定:“以上借款如有纠纷,由徐斌的户籍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且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徐斌的户籍所在地在福建省政和县,故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提出将案件移送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李力审判员曹妙霞审判员刘松青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范萍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