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蒙民初字第1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李在红与郑步燕、马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在红,郑步燕,马昌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蒙民初字第1202号原告李在红,居民。被告郑步燕,成年,居民。被告马昌燕,成年,居民。原告李在红诉被告郑步燕、马昌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树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6月19日,二被告向原告借现金27000元,此款二被告至今未付。为此,具状起诉,要求二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现金27000元。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郑步燕、马昌燕自2011年始分三次向原告借款累计27000元,后于2012年6月19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了3500元,余款23500元至今未还。为此,原告于2015年3月9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审笔录及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并均已收集、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李在红与被告郑步燕、马昌燕之间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借原告27000元,已偿还3500元,尚欠23500元至今未偿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偿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郑步燕、马昌燕偿还借款27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23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步燕、马昌燕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李在红借款235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日期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元,由被告郑步燕、马昌燕负担。如不服从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树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包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