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1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刘小庄与李冬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小庄,李冬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1746号原告刘小庄。被告李冬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小庄诉被告李冬明人身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小庄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小庄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小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小庄承担。审判员 赵洁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吕云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