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周民初字第4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丽红与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丽红,刘春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周民初字第437号原告蒋丽红,女,1972年12月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2319727202738X,汉族,住宜兴市芳桥街道金兰村宋桥10号。被告刘春燕,女,1989年3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282198903056328,汉族,住宜兴市屺亭街道屺亭村花园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丽红与被告刘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丽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刘春燕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蒋丽红申请撤回对刘春燕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丽红撤回对刘春燕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8元(已减半收取),由蒋丽红负担。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汤俊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