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2
案件名称
李宁与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宁,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中民四终字第107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宁,男,1980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李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李宁与被上诉人新疆百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李宁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婷代理审判员 陈凯峰代理审判员 马小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焦 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