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民一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蒙某某与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某某,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一初字第233号原告蒙某某,男。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代表人贾某某组长原告蒙某某诉被告卢氏县横涧乡桦栎树村李家湾居民组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蒙某某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5元,减半收取362.5元,由原告蒙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以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慧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