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知刑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郝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郑知刑初字第3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XX,女,198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4年1月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航空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月24日被逮捕。同年6月11日被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郑检公三刑诉[2014]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于2014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凌云、刘少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被告人郝XX在得知吴X(已提起公诉)已因进行“改机”、“解锁”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仍伙同吴XX(已提起公诉)将吴X的犯罪所得72万元以及涉案的300余部手机进行转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分别出示了物证照片;苹果公司出具的说明、富士康公司出具的有关证明、保密协议、相关银行账户明细、物流公司单据、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王XX、兰XX、王X1X1、欧X等人的证言;同案吴XX、吴X、邹XX、兰X1X1等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郝XX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郝XX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郝XX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愿意退赃并缴纳罚金。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被告人郝XX在得知吴X(已提起公诉)已因非法进行苹果手机的“改机”、“解锁”而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伙同吴XX(另案处理)将吴X的犯罪所得72万元以及涉案的300余部苹果手机进行转移。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经法庭查证属实的证据:1、被告人郝XX供述,2012年4月24日晚上,其老公吴X一晚上都没有回来,打电话也没有人接,其知道吴X和兰XX、邹XX在港区干刷机违法的事情,觉得可能是出事了。4月24日晚上,富士康的段XX给其打电话问吴X回去了没有,其说没有,并问段XX怎么了。段XX说不太清楚,可能出事了。4月25日晚上,段XX给其打电话说吴X与兰X1X1、邹XX三个人被公安机关抓了。其当时想吴X身上有一张户名是张热爱的工商银行卡,卡内有吴X刷机挣来的70多万元钱,其当时怕这些钱被公安机关查扣,还想把钱留着用。4月26日早上,其就在租住的美景鸿城小区的家里,用网银U盾将卡里的72万元钱转到了其自己的工商银行卡里。后来其担心公安机关查账会查到钱转到了其个人的账户,怕被公安机关再给扣押了。4月27日,其就到美景鸿城附近的两家工商银行预约把72万元全部取出来,放到了家里。大概过了一个礼拜左右,吴X给其打电话让其把72万元赃款和380部手机上缴公安机关,其当时答应了。因担心公安机关知道了其转移赃款和手机的事情会牵连到自己,其不想牵连太多,就把72万元钱交给了吴XX。2012年4月29日下午,其和吴XX将在美景鸿城的住处两箱380部左右没有解锁的苹果4型手机一起开车送到了洛阳藏匿起来,后又用物流发往了深圳。2、同案吴XX供述,2012年5月初,郝XX从其母亲那把72万元取出来交给其,并交代让其把这笔钱存起来。当天下午其就将其中的22万元存入了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与第一大街交叉口附近的一家工商银行用其身份证办理的一张卡上,其余的50万元现金存在了其姐姐吴X1X1在工商银行的一个账户上。吴X和兰X1X1被抓之后,在郑州市航海路美景鸿城5号楼1单元1301号兰X1X1和邹XX的出租屋内存放有两箱还没有来得及解锁的手机300多部,由于担心手机原来的货主索要,同时害怕公安机关追缴,其就和郝XX商量把这些手机转移。2012年4月29日下午,郝XX跟其说已经和洛阳的同学联系好了,要把这些手机藏到洛阳同学那。其就和一名20多岁的男子将两箱手机从兰X1X1的出租屋内搬出来放到其车里,并开车带着郝XX一起去了洛阳,在收费站出口两三公里地方将这些手机交给了一名开着银灰色面包车的男子。后听郝XX说交给老板了,即给吴X提供手机让改机解锁的人,其不知道叫什么名字。3、同案吴X的供述,证明其获利都存在户名是其岳母张XX的工商银行卡上。同案邹XX、兰X1X1的供述,证明在兰X1X1和邹XX租住的美景鸿城小区5号楼1单元1301房间还存放着380部没来得及改机解锁的苹果4型手机。4、证人兰XX、欧X、王X1X1证言,证明在兰X1X1、邹XX位于郑州航海东路美景鸿城5栋1301合租房里放着380部苹果4手机,后来被吴XX和郝XX搬走了。5、本案另有被告人身份情况及被抓获经过等在卷为据。6、被告人郝XX户籍所在地司法机关出具的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郝XX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郝XX明知72万元及300余部手机系吴X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及提请惩处的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郝XX明知72万元系吴X非法从事“改机”、“解锁”的犯罪所得,300余部手机系赃物,在吴X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仍予以转移,情节严重,被告人郝XX与吴XX(另案处理)主动退缴赃款72万元,愿意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郝XX住所在地司法机关同意列其为社区矫正人员,故可对被告人郝XX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钱红军审 判 员 刘泽军代理审判员 赵自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彩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