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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二初字第00168号原告: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法定代表人:王孝志,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守洋,安徽思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法定代表人:方世清。被告: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鲍海明。被告:鲍海明,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际华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海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浙江盛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芜湖钢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鲍海明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该案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牧松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丹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