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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执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朱立花、郭伟与被执行人金晶故意伤害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立花,郭伟,金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桦执字第71号申请执行人:朱立花。申请执行人:郭伟。被执行人:金晶。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立花、郭伟与被执行人金晶故意伤害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3日出具保留债权申请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部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孝民审判员  王少良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董玉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