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执字第0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姜宏飞与郜应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宏飞,郜应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2159号申请执行人:姜宏飞,男,196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郜应君,男,198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作出的(2015)瑶民一初字第033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郜应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郜应君银行存款5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执行员 潘德丽执行员 朱 昊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傅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