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民三初字第00214号原告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许昭平。委托代理人常洋洋。被告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法定代表人冷健美。原告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亿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经查明,原告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至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并告知其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用就按撤诉处理,原告至今仍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焦作市潜龙地质勘探工程有限公司按撤诉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东东人民陪审员 李芳芳人民陪审员 王怡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