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民一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贾青芝、尚璇等与赵静艳、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青芝,尚璇,尚亚迪,赵静艳,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牛保强,张美红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88号原告:贾青芝(系受害人尚全福之妻),女,196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原告:尚璇(系受害人尚全福之长女),女,199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原告:尚亚迪(系受害人尚全福之次女),女,199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赵静艳,女,197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被告: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被告:牛保强,男,1959年出生,汉族,住武强县。被告:张美红,女,汉族,住武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青芝、尚璇、尚亚迪与被告赵静艳、深州市鸿泰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州支公司、牛保强、张美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肇事的冀T×××××、冀T×××××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肇事的冀T×××××、冀T×××××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齐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