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定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代和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罗执字第1021-2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中融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罗村下柏立交桥侧(桂丹路)。被执行人代和旺,住广州市白云区,被执行人广州市昊和装饰有限公司,广州市白云区广陈东路181号,机构代码:68327560-0。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定作合同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或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属被执行人代和旺所有的座落于广州市白云区某房屋[房产证号:10××36]。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伟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