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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海保与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海保,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2310号原告:孙海保。被告: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武昌区武珞路28号长信大厦1605室。法定代表人:翟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本海,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海保诉被告武汉市东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海保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海保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海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813元,减半收取7906.5元,由原告孙海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冉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