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信法民一初字第18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被告黎某某,男,汉族,住广东省信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予以退还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陆智华审 判 员 肖 燕代理审判员 高洁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