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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张某某诉霍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霍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凌海大民初字第0174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6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被告霍某,男,1973年2月8日生,汉族,工人,住凌海市。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霍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玲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月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