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法执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延标与被执行人江西泰明(上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延标,江西泰明(上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法执字第193号申请执行人:廖延标,男,1970年6月20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西泰明(上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奉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徐建龙,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延标与被执行人江西泰明(上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廖延标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已自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泰明(上海)橡胶轮胎有限公司解决,且执行款已全部到位,要求撤销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奉劳人仲字(2015)第05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景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廖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