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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稷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安喜与邓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安喜与被执行人邓建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邓建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邓建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邢聪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