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7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一初字第761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韩锦鹏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