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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初字第22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初字第2277-1号原告韦某。被告陈某。被告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某、农某名下价值395000元的财产,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陈某、农某名下价值395000元的财产;二、查封原告韦某用于担保的座落于南宁市明秀东路北四里X号虎丘小区住宅楼X座X号房。本裁定书送到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卓中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