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苏州艾兴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日月星城国际商务中心1号楼602室,组织机构代码76988719-X。法定代表人朱立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胥加强,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艾兴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蠡太路168号。法定代表人李介生。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艾兴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6元,减半收取为1268元,保全费1070元,合计2338元,由原告昆山运鸿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顾鸣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