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4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杨伟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杨伟立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4005号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自由街温泉西里小区。法定代表人李双武,主任。委托代理人刘世斌,北京刘世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伟立,男,40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与被告杨伟立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温泉双海供暖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范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