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珊珊、缪乐与缪乐、上海龙西轻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缪乐,上海龙西轻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一初字第02533号原告:李某某。法定代理人:王明勤。被告:缪乐。被告:上海龙西轻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外青松公路2851弄9号B-75室。法定代表人:沈利,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缪乐、上海龙西轻合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德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德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郭雅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