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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集执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家林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鑫和辉五金加工店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林,厦门市集美区鑫和辉五金加工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3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家林,男,白族。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鑫和辉五金加工店。申请执行人王家林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鑫和辉五金加工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厦门市集美区鑫和辉五金加工店在裁决书确定的法定期限内已经就本案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人申请执行依据的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洋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