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城民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佰森与安佰堂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佰森,安佰堂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城民初字第788号原告安佰森。被告安佰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佰森与被告安佰堂其他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培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于荣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