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执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施文宏与魏志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文宏,魏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吉执字第132号申请执行人施文宏,男,汉族,吉安县人。被执行人魏志平,男,汉族,吉安县人。因被执行人魏志平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吉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施文宏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魏志平有奇瑞牌小车一辆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执行人魏志平所有的赣D442**奇瑞牌小汽车一辆。二、责令被执行人魏志平在收到本裁定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所扣押的车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晏卫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锦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