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谢本贤与郭瑞燕、冯发开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本贤,郭瑞燕,冯发开
案由
相邻污染侵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岗民初字第195号原告:谢本贤。被告:郭瑞燕。委托代理人:何结文。被告:冯发开。委托代理人:郭瑞燕,同为本案被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本贤诉被告郭瑞燕、冯发开相邻污染侵害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本贤以自行与两被告解决争议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本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本贤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谢本贤负担。审判员 徐飞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静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