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民初字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200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26日,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