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仁寿民初字2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2001号原告刘某某,女,生于1971年9月26日,汉族,居民。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69年9月1日,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张华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