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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吴黄与李秀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黄,李秀梅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6-2号原告:吴黄,男,汉族。被告:李秀梅,女,汉族。本院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631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并申请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李秀梅位于宿州市曙光路8-22铁路宿舍10204号房屋(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20XX15)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吴黄位于宿州市汴河路沱河三十三处宿舍44栋0404室房屋(房地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宿字第20XX11)的查封。审 判 长  李立新人民陪审员  韩效胜人民陪审员  刘双贵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