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新郑市中医院与李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中医院,李宝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159号原告新郑市中医院,住所地��郑市郑新路166号。法定代表人赵培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二斌,新郑市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宝轩,男,汉族,1974年4月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新郑市中医院诉被告李宝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新郑市中医院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新郑市中医院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河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惠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