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一小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刘铭与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铭,高扩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扶民一小字第2号原告刘铭,男,汉族,1968年9月28日生,住扶沟县。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法人代表:高扩军,住所地:扶沟县。被告高扩军,男,汉族,1976年1月29日生,住扶沟县。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高运青,男,汉族,1973年2月8日生,住扶沟县。系高扩军之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刘铭诉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铭、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的委托代理人高运青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日,原告刘铭与二被告签订了定期入股分红合同一份(实为借款合同),并借给被告现金1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14.2%。2015年5月1日,原告刘铭与二被告签订的合同期限届满,被告以暂时无钱为由拒付借款本金及利息,故依法起诉,要求二被告返还原告刘铭借款10000元及约定利息1420元。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表示该款项已用作其他地方投资,现在资金紧张,暂时还不了,要求延期偿还。本院认为,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的代理人承认原告刘铭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对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在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定期分红合同中,原告刘铭向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提供经营资金,定期收回本金和享受固定分红且不承担经营风险,该合同名为定期分红合同实为借款合同,原、被告之间实为借贷关系。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向原告刘铭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未偿还借款,属违约行为,所欠借款应及时偿还,并应支付逾期偿还的借款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铭10000元及利息1420元。如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枫叶红美容美发连锁、高扩军负担(先由原告刘铭垫付,待执行时一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祺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