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执字第0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XX与王贺成、王家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埇执字第00154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王贺成,男。被执行人:王家军,曾用名王加军,男。被执行人:王淑梅,曾用名王金枝,女。XX申请执行王贺成、王家军、王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XX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49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期间,案外人焦红华在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递交解除申请书,另查明案外人焦红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于2014年10月22日以37.5万元的最高价格竞得王家军所有的座落在宿州市环城河西侧,西关大街北侧步行街A1#0112室。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王家军所有的坐落在宿州市环城河西侧,西关大街北侧步行街A1#0112室(房地产权证第**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秋灵审 判 员 陈万军助理审判员 王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尹 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