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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00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王心传申请执行徐明军、李万才、王心喜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0475号被执行人:徐明军(曾用名徐明杰),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本院在执行王心传申请执行徐明军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明军拒不履行本院(2014)临民一初字第041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王心传72022.79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701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徐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