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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终字第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林高金贩卖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高金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终字第672号原公诉机关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高金,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平潭县。2014年12月1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转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黄道文,福建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林健冰,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高金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5年4月28日作出(2015)鼓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高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阅上诉状、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4年12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林高金在福州市鼓楼区古田路莉莉玛莲酒吧门口,将一瓶重12.4克含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的液体(俗称“神仙水”)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周某(另案处理),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缴获另外两瓶共重27.8克含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成分的液体。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林高金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福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福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福建省毒品实物缴交收据》及《检验报告》、被告人林高金对毒品、毒资、犯罪地点及证人周某对毒品、毒资的辨认、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情况说明、福州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其它证据材料。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高金明知是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而予以贩卖,数量达4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决如下:被告人林高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诉人林高金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林高金不明知其所贩卖的是毒品,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高金贩卖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数量达40.2克,证据不足,涉案毒品的称量方式和毒品检验报告违反法律规定,且未对涉案毒品的含量进行鉴定,故对上诉人林高金的量刑畸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林高金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据以认定的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林高金违反国家禁毒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数量达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40.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上诉人林高金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林高金不明知所贩卖的是毒品,主观上没有贩卖毒品的故意的诉辩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林高金实施本案毒品犯罪的过程、方式以及毒品被查获时的情形,并结合上诉人林高金的年龄、阅历、智力等情况,可以认定上诉人林高金对其所贩卖的物品系毒品的事实应是明知的,上诉人林高金及其辩护人关于上诉人林高金不明知其所贩卖的是毒品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上诉人林高金及其辩护人关于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林高金贩卖毒品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数量达40.2克,证据不足,且未对涉案毒品进行含量鉴定,对上诉人林高金量刑畸重的诉辩意见,经查,本案侦查机关在抓获上诉人林高金时,对涉案毒品及时进行了称重,并经上诉人林高金确认,原判根据本案毒品实物缴交收据上记载的涉案毒品的数量认定上诉人林高金贩卖毒品的数量有事实依据,证据充分,认定正确,上诉人林高金及其辩护人关于原判认定毒品数量证据不足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本案毒品检验报告鉴定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可作为定案依据,且本案涉案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上诉人林高金贩卖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上诉人林高金及其辩护人有关此节的诉辩意见,不予采纳。原判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云 平代理审判员 程  颖代理审判员 郭  翔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欧阳晓晴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