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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5

案件名称

都某与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桐民一初字第01521号原告:都某,女,1987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告:王某,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都某诉被告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都某、被告王某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无法查明原、被告婚姻确属无效婚姻。现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都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黎 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雷珊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