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淅盛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郝彬与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彬,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淅盛民初字第73号原告:郝彬,男,汉族,生于1984年1月14日。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科,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段振兰,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彬诉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起诉的同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相应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河北新武安钢铁集团鑫汇冶金有限公司、河南亚欣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万华锋代理审判员 李 硕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田季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