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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住所地为成都市高新区永丰路30号、32号以及28号附1-5号。负责人陆健被执行人刘波,男,汉族,1983年2月1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高攀路**号**栋*单元*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高新区支行申请执行刘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2014)高新民初字第53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波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东四街180号3栋3单元4层13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生效。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