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菏刑一终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甲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一终字第87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农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某甲,城镇居民。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一日作出(2015)郓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美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刑初字第168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卫华代理审判员  徐龙震代理审判员  单 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 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