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沙民初字第03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与计凤梅、付义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计凤梅,付义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0312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负责人田雨香,行长。委托代理人李立新,男,系该支行职员,住大连市。委托代理人刘昭霞,女,系该支行职员,住大连市。被告计凤梅,住大连市金山区。被告付义革,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与被告计凤梅、付义革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软东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276元,退回原告8276元审判员  范忠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 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