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张丕启与全庆武、王祥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丕启,全庆武,王祥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215号申请执行人张丕启委托代理人张兆林。被执行人全庆武被执行人王祥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丕启与被执行人全庆武、王祥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丕启于2015年8月3日到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王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济高新区执字第21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毛德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郑安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