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翠屏执字第1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显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大联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显红,刘大联,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翠屏执字第1783-1号申请执行人吴显红,男。被执行人刘大联,男。被执行人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大联。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5日作出的(2015)翠屏民初字第119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刘大联、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1676782.8元;二、如被执行人刘大联、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存款不足划拨、冻结数额,则扣留、提取其相应数额的收入;三、如被执行人刘大联、宜宾市联文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划拨、冻结的存款及扣留、提取的收入仍不足执行,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彭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