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01975号原告:孙某,女,197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刘某,男,1972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