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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民一初字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01975号原告:孙某,女,1971年10月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告:刘某,男,1972年12月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审判员 姜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亚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