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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周建峰诉被告杨立伟、林苑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峰,杨立伟,林苑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双桥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周建峰,住承德市承德县。委托代理人杨珖,河北汇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立伟,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围场镇赛北街72号。被告林苑,住辽宁省鞍山市。本院于2015年6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建峰诉被告杨立伟、林苑财产损失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人民法院审判员李金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峰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590.00元,由原告承担590.00元。审判员  李金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