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与李生贵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李生贵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83号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佩佩,该公司职员。被告李生贵。本院在审理原告阿里斯顿热能产品(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斯顿公司)与被告李生贵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里斯顿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阿里斯顿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里斯顿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此款已由阿里斯顿公司预交),由阿里斯顿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露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世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