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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闵刚刚与闵现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闵刚刚,闵现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民一初字第03013-2号原告:闵刚刚,男,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程彪,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倩,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闵现章,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闵刚刚诉被告闵现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闵刚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闵刚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53元,减半收取676.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2296.5元,由原告闵刚刚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杨守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