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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一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纪培琴与葛青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一初字第360号原告:纪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葛某某,住所地靖宇县,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诉被告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葛某某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预交300元,退回一半)由原告纪某某负担。因本案是离婚纠纷,原告撤诉以后,自2015年7月9日起,六个月内无法定事由不能就与被告离婚一事再行起诉。代理审判员  刘向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远 来源: